七旬老人跟团游途中冠心病发作去世 未签书面合同理赔难

[来源:华声在线] [作者:杨昱 熊瑛]

老人跟团游途中猝死,未签合同理赔难

法院:3家旅行公司承担25%的赔偿责任

华声在线12月2日讯 退休以后,时间充裕了,为一览祖国的大好河山,报团旅游的“银发族”也多了起来。长沙张爹爹与老伴报团去北方旅游,却在途中突发心脏病去世,由于老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导致理赔受阻,也因此引发了官司。

今日,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,最终判决旅行公司承担14.5万元赔偿。

七旬老人跟团旅游

冠心病发作去世

家住长沙市芙蓉区的张爹爹年近七旬,喜爱到处采风踏青。2018年8月底,他与老伴报团参加了3家旅行公司联合承办的“河北、草原、长白山专列旅游”活动,活动从9月5日起至9月18日止,为期13天。出发前一天,张爹爹通过网上转账向旅行公司支付了5600元旅游费用,行程开始前,旅行社还为15位参团者购买了“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”。

旅途中,由于组织旅游行程节奏快且休息少等原因,张爹爹在9月8日当天提出要终止旅游,返回湖南。但经旅行公司人员劝说后,老人夫妇同意继续旅游。不料2018年9月16日10时许,张爹爹乘坐从唐山去往北京的专列期间身体出现不适。17日凌晨零时许,张爹爹经抢救无效后死亡,北京市朝阳区医院开具“死亡证明推断书”,确认其是死于冠心病。

家属认为,老人的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,也是在旅行期间发生的意外,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由于老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保险公司不予理赔。死者家属将3家旅行公司、第三人保险公司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,索赔64万余元。

法院判3家旅行公司

承担25%的赔偿责任

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老人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,旅行社也为其提供了旅游服务,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形成。旅行中大部分旅客均反馈“行程节奏过于紧凑”、“食宿条件差”等问题,这些情况易对年近70岁并患有冠心病的张爹爹造成影响。

旅途早期,老人感觉不适要求终止旅行,旅行社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,3家旅行公司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。老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没有合理预判导致病情加重,最终造成死亡后果,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法院酌情认定3家旅行机构承担25%的赔偿责任。综合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费用,张爹爹死亡的赔偿责任总计为582838元,即3家旅行公司应承担赔偿款145709.5元。

因3家旅行公司均投保了旅行责任保险,老人死亡损失未超过其所承保的范围,故应当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直接向张爹爹的近亲属支付上述赔偿款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理赔款145709.5元,保险公司支付后,可向旅行公司追偿。

对于一审判决,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■三湘都市报·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熊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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