株洲:即日起,买发热、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

[来源:株洲晚报] [作者:杨凌凌]

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第5号通告

即日起,买发热、咳嗽类药须实名

▲2月13日,新闻路某药店里,一位买感冒药的市民在填写相关信息 记者 谢慧 摄

株洲晚报讯(记者 杨凌凌)2月12日,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第5号通告,即日起,我市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、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。

通告要求,居民需凭身份证(社保卡)到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发热、咳嗽就诊,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、咳嗽类药品时,必须对购买人进行实名登记。登记内容包括: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家庭住址、联系方式、是否与湖北有接触史或与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有接触、发热咳嗽症状等基本信息。

各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,如发现发热、咳嗽症状的人员,应在30分钟内报告当地疾控部门。对有发热、咳嗽症状的人员,要立即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,并积极引导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。

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加强场所消毒、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,所有进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、测体温。

通告指出,对不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,卫健、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;对不配合登记、故意瞒报、弄虚作假,造成疫情扩散的人员,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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