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解决9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刁难办户将一律停职

[来源:华声在线] [作者:记者 张鼎峰 实习生 左倩 通讯员 禹亚钢]


华声在线7月17日讯(记者 张鼎峰 实习生 左倩 通讯员 禹亚钢) 无户口人员如何落户?7月17日,湖南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,向社会公布了9类具体措施,并呼吁广大市民及时反映无户口人员情况,配合公安机关解决好登记落户问题。

截至今年6月底,全省公安机关共办理户口补登、恢复77万余人次,其中按照公安部无户口人员统计口径共摸排8类无户口人员24.85万人,办理8类无户口人员落户22.14万人。

“总的原则是,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什么时候、什么原因造成的,都要予以解决,确保实现每一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、办理一个身份证件的目标。” 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介绍,省公安厅将采取接受群众投诉举报、明察暗访等方式,加大对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,并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,确保湖南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。

据了解,省公安厅将严格落实户口登记管理首办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,建立倒查追责制度,防止工作中出现冷硬横推、刁难群众等“不作为”问题和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等“乱作为”问题。严格执行公安部“四个一律”规定,即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,一律予以开除;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,一律停止执行职务;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,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辞退,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;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,一律追究刑事责任。

9类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:

(一)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。政策外生育、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,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,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。

(二)未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无户口人员。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,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

公安机关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不能获得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人员,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,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、村(居)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,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。

(三)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。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,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,凭申领的《收养登记证》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1999年4月1日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〉的决定》施行前,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,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,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

公安机关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,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,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、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,为其办理户口登记,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、社区公共集体户上,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但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。

(四)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。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,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(死亡)的生效判决书,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。

(五)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。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,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。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,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,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。

(六)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。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,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、换领户口迁移证件,凭补领、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。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,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,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。

(七)我国公民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。我国公民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、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、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未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,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。

(八)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(儿)。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、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满6个月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流浪乞讨人员,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养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岁以下弃婴和儿童,由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,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。

(九)其他无户口人员。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,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,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公安机关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,须先办理户口登记再作相应处理,不得以条件不符为由拒绝群众登记户口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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